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350期)

發行日期: 2020.08.21
法規期間: 2020.08.01~2020.08.15
主編: 盧偉銘 律師
稅務
一、 109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免辦暫繳
財政部於2020年7月30日核釋,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於109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一) 經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其相關規定提供紓困相關措施。
(二) 其他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蔡孟昕律師

【法律一分鐘】性騷擾與性平三法

作者:李昱霆律師
性騷擾事件依發生場所、加害者或被害者身份,分別適用性別教育平等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若性騷擾之一方為學校教職員或學生,而他方為學生者,適用性別教育平等法;雇主對員工或應徵者實施性騷擾,或員工執行職務時,受到性騷擾者,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不適用性別教育平等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案件,則一律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大家看電影】翻供

作者:盧偉銘律師
由於疫情影響新片上市,翻供算是近期少數上映電影中直得推薦的一部電影,也是我主持台北律師公會公司治理及企業併購委員會今年在疫情稍為緩和後所辦的第一場電影欣賞會。劇情是介紹一個頗受事務所重視的年輕律師,從調查一樁可能與母親及弟弟涉案有關案情開始,進而從過程中逐漸發現自己的身世,釐清多年來無法理解父親對她的冷酷無情、母親的無能為力以及被灌輸自己對弟弟的虧欠,劇中少不了韓國電影中少不了的元素:對政客及財團利益的諷刺及苦中帶來歡樂的丑角,嚴肅中帶有輕鬆,不是枯燥的法庭戲,值得推薦給您。
另外電影中有許多法庭攻防戲,讓身為法律人的我不禁對於韓國法庭的座位及擺設安排特別感興趣,比較留下印象的是在法庭的中央均架設一個大型雙面電視螢幕,一面向法官,一面向大眾,方便讓被告、律師、旁聽者及法官同時看到一樣的畫面,減少角度或看不清楚的問題,有利證據開示及律師說明,姑且不論這樣的安排是否即是韓國真實法庭的安排,但在講究司法科技化的現代也是值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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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陣來關心】加盟與營業自由

作者:蔡孟昕律師

多數業主選擇透過供他人加盟的方式,達成開發品牌知名度、開拓客源與增加收益等目的,進而擴展事業版圖。加盟業主固得基於營業自由與契約自由,與擬加盟之相對人(下稱「相對人」)約定加盟條件(如加盟金金額、最低建議訂貨量、競業禁止等),然而於約定時,應注意相關法規賦予營業自由之限制,包括營業秘密法、商標法、民法以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等。

其中,公平交易委員會所發布之處理原則,即係為維護連鎖加盟交易秩序,確保加盟事業自由與公平競爭,並有效處理加盟業主經營加盟業務行為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案件。加盟業主於實現其營業自由時,亦應注意處理原則之相關限制,例如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應提供加盟重要資訊予相對人審閱,包括(但不限於)開始營運前與加盟營運期間之相關費用、授權加盟店使用智慧財產權之權利名稱、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以及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等。另外,加盟業主於簽訂加盟契約前,應給予相對人至少五日或個案認定為合理的契約審閱期間,以避免顯失公平之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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惇安智財快訊 第154期

主編:鄭志玲
訊息快遞
 
1. [臺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布網際網路視聽服務(OTT)專法草案 <作者: 盧懷力/王惠玲>
 
隨著通訊傳播科技匯流及產業發展趨勢,視聽服務不再限於以傳統廣播電視播送方式提供,藉由網際網路將視聽服務(通稱為OTT)提供給各種終端連網裝置的使用者,由於其具跨國界、跨產業等特性,經營者可能來自境內或境外,商業經營模式更是相當多元,有以廣告為營收來源,或以收取訂閱費用為營收來源,甚至兩者兼具者;而就內容提供方式,有以類電視之線性頻道提供服務或以隨選方式提供服務(VOD)等,帶來許多新商機及挑戰,同時也衝擊相關產業的發展。
 
為因應OTT服務逐漸成為主流,並兼顧管理產業發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2020年7月22日公布「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通稱為OTT專法)草案條文,於109年7月22日至109年9月20日期間徵詢意見。該草案要點簡述如下:
 
(1) 明定網際網路視聽服務係指經網際網路傳輸,由服務事業以自己名義提供經其編輯、篩選之視訊內容服務(如:Netflix、LINE TV等),但不包括以分享使用者分享內容及以交流資訊(觀點或經驗)為主之社群媒體平臺服務。(第3條)
 
(2) 主管機關之管理採較輕度之自願「登記制」方式,就網際網路視聽服務進行必要事項管理;但為考量公眾視聽權益保護,主管機關得公告一定經營規模以上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應辦理登記,以納入管理。如有變更亦應變更登計。境外OTT業者則應指定我國境內之代理人代為處理。(第5條、第6條、第7條)
 
(3) OTT業者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營業資料,包括我國境內使用者數量、營業額、點擊數、流量及使用情況等營業資料。(第8條)
 
(4) OTT業者應以明確之方式,於其網頁公開揭露營業相關資訊。和服務使用條款,包括提供服務之項目、費用、及消費者保護措施、隱私保護政策、使用者資料之使用方式、使用者資料蒐集之目的消失時應主動刪除、資通安全政策、以及申訴管道等。(第9條、第10條)
 
(5) 基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台灣設立分公司,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不得在台從事業務。OTT專法之規定係援引前述規定,電信業者不得對未經許可之OTT業者或其代理人提供電信服務。此外,若電信業者與其合作之境外業者所建構之網路有傳輸前述未經許可之OTT服務之情事,該電信業者亦應予以攔阻。(第12條)
 
(6) OTT業者應確保其所提供內容不得有妨害公序良俗、兒少身心健康或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妨害國家安全之情事,並應對服務內容採取分級及適當有效之防護措施。(第13條)
 
(7) OTT業者應共同成立或加入自律組織。(第14條)

【法律一分鐘】QR Code商品標示

作者:賴立人律師

現行商品標示法未開放僅以電子標示(如二維條碼或QR Code)方式為商品標示。惟依經濟部於2020年4月10日所預告之「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第10條第3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科技、產業或經濟發展情況,公告特定類別之商品得採電子標示方式。將來若此法案經修正通過,業者將得於特定類別之商品採電子標示方式為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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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分享】「威瑪文化」Weimar Culture

作者:葉秋英

作者:Peter Gay
譯者:劉森堯

德國在一次大戰後,西元1918至1933年所採用的共和憲政體制,後來被廣泛稱為威瑪共和(Weimarer Republik),而和威瑪共和平行而常常被提起的,就是威瑪文化。

歷史上,德、俄都是文學、哲學、藝術及人文的先進國家。許多人崇尚其歷史成就。威瑪共和時代的文學、畫家、戲劇及哲學人士因爲時代和流亡之故,在歐美各國結交並影響當地社團(例如許多詩社)及活動,相較於傳統的德國,威瑪文化擁有強烈的世界主義的性格,對現代文化產生重大影響。近日電視上播映有關愛因斯坦的電影故事,也著墨當代對猶太科學家的歡迎,雖然結果是不歡而散。

威瑪文化這本書,是近十幾年來,比較少見對威瑪文化有整體介紹的書籍。中譯本更是少見。要感激立緒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及譯者,能在軟硬書籍中,有所折衷,讓通俗的我們可以稍稍跨越門檻。

雖然我們東方傳統的學習,較少統稱威瑪文化,但我們不時還是知道或閱聽本書序中所提到的各種作品,例如湯瑪斯.曼(Thomas Mann)的「魔山」、「三便士歌劇」(或改編劇或電影)、「卡里加利醫生的小屋」電影及瑪琳.黛德麗(Marlene Dietrich)的「麗莉.瑪琳(Lili Marlene)」歌聲等等。而類似維吉尼亞.伍爾夫(Virginia Woolf )、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等被認為或主張是來自該時代影響,而為我們所熟知的作家,更是多不勝數,遍布歐美各國。

因此推介此書,以表達對一個文化盛世的響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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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陣來關心】陪審、參審與國民法官

作者:李昱霆律師

為避免法官獨斷,有許多國家發展出「陪審」及「參審」等審判制度,使法院在形成判決的過程中,能夠揉合不同的生活經驗、法律感情及價值觀,做出最適切的裁判,進而提升國民對司法的信賴。

刑事案件若採陪審制,則犯罪事實將由國民組成的陪審團認定,而法官僅負責量刑。以持刀刺傷被害人腹部,而被檢察官以殺人罪起訴為例,陪審團將負責判斷「持刀刺腹部」是否屬於殺人行為,倘若陪審團認定構成殺人(各國立法通常要求需一致決),再由法官量刑(決定刑期或是否處死刑等)。在英美等國,陪審制亦適用於民事案件,陪審團將決定被告是否須賠償。

與前述陪審制不同者,我國2020年7月22日通過,並預計於2023年施行之「國民法官法」性質屬參審制。人民於參審制中擔任國民法官,除參與犯罪事實之認定外,亦參與量刑。根據國民法官法之規定,除少年犯及毒品案件外的重罪,原則採參審制審判,由6名國民法官與3名職業法官組成合議庭,其中有罪判決需6名以上之法官同意。量刑部分,死刑以外之處罰需5名以上之法官同意,死刑則需6名以上之法官同意,並沒有採納民間團體有關死刑應一致決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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